2.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No patent, no drug”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20年,所以03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但是,某些时候,其品种在国外的专利可以按法规(例如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得以延长,所以,现在还陆陆续续有行政保护的申请,但在过几年估计就差不多没有了,那时,行政保护自然湮灭。
行政保护是专利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而且,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同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