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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立法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等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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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国兴 发表于 2010-1-14 19: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业药师立法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等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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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人 发表于 2010-1-14 22: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你解压了方便大家看,哈哈
懒人 发表于 2010-1-14 22: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立法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等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执业药师立法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等若干问题的研究S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丁晋垣
一、执业药师与执业药师管理
(一)药师
1、国外的药师从国际范围药师的历史和现状来看,药师(Pharmacist)属于一类职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有规范药师职业活动的法律,都对药师职业实行准入控制,即:施行注册、执业许可制度,都严格监管药师的执业行为。只有经过注册、获得执业许可的人,才能够成为并合法地称为药师或药剂师、注册药师、注册药剂师,才能合法地从事法律规定只能由药师从事的药学技术业务。也就是说,不管一个人的药学学位多高、资历多深,如果没有经过注册、获得执业许可,就不允许他从事药师的职业活动,也不允许他自称为药师或与药师称谓容易混淆的称谓。在西方国家药师中,根据工作领域的不同,有临床药师和开业药师之分。临床药师(Clinical pharmacist),是指其学历为 Pharm.D学位,并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服务的药师。开业药师(Practicing (or Practitioner) Pharmacist),是指直接从事面对病人或消费者的药学服务的药师。
2、国外药师的功能与责任药师的专业性功能:在各类型药房中工作的药师的主要专业功能是药品使用控制。药品使用控制是知识、了解、评价、过程、技术、控制和伦理的总和,是确保分发和使用药品安全和有效,这是长期以来社会对药师功能的期望。美国FDA说:“假如我们没有药师,必须创造他。”    药房中的药学服务人员必须对药品及其使用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要求药师必须通过4~5年药学专业教育。假如要作一名临床药师,还应通过临床药学专业的培训。药师的认识能力通过数年的专业学习可以获得,可靠的判断能力则需通过毕业实习与实践来掌握。药师如何把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药房服务的实践,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只有在为病人服务中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才能体现药师的功能作用。
药房药师的责任:   
(1)调配处方:配方发药是药房药师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一般来说配发药可分成6个步骤,其中有的工作必须由药师负责或操作。    l)收方:书面处方不一定由药师收,但医生的口嘱处方必须由药师收。    2)检查处方:必须由药师检查。    3)调配处方:若是已配制好的药品不一定由药师负责,若是需临时配制又有技术要求的则需药师负责。    4)贴标签:标签内容应由药师负责,具体工作则不需药师做。    5)复查处方:应由药师负责。    6)发药:应由药师负责给病人交代清楚,并答复病人询问,特别是如何避免病人不正确使用药品,这是药师重要的专业功能作用。   
(2)提供专业的意见:提供专业范围内的信息和意见是药师最重要的功能。当病人、医生、其他卫生工作者、政府或药厂等询问有关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时,药师应有能力提供内容、水平合乎要求的信息。    特别是医院药房药师,不仅个人应充分发挥这方面的作用,而且应建立药品信息中心,给临床提供有关药品信息,提供用药建议。如药品相互作用的信息,药物成瘾性和毒副反应的信息,上市药品的信息,研究中药品的信息等。    在社会药房工作的药师,通常遇到的是没有医生诊断处方而自己治疗的病人,这时药师提供药品及其使用的信息有更高要求。   
(3)选择贮存的药品:药师应根据专业知识和评价能力来选择购进合乎临床要求的商品。3、我国的药师在我国,也有药师这个称谓。然而,几十年来,我国的药师属于职称的概念,而不是职业准入制度的产物。根据我国现行职称政策,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分为两类,即西药类和中药类。西药类的职称系列为药士、药师(初级职称)、主管药师(中级职称)、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高级职称)。中药类的职称系列为中药士、中药师(初级职称)、主管中药师(中级职称)、副主任中药师和主任中药师(高级职称)。因此,在我国,药师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药师指西药类职称系列中的药师(相当于工程类职称系列中的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职称。广义的药师则泛指药师、中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可见,此药师非彼药师。我国的药师概念与国际上的药师概念不同,我国的药师是职称制度的产物,国外的药师是职业准入制度的产物。     
(二)执业药师1、执业药师我国从1994年开始施行执业药师职业准入制度。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我国对执业药师实行职业准入控制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产物。根据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的定义,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职责主要有:(l)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可见,我国的执业药师概念与国际上的药师或药剂师、注册药师、注册药剂师的概念相同,都是职业准入制度的产物。在我国,增加“执业”这个前缀词的目的是避免与我国职称系列中的药师相混淆。
2、执业药师的必要性挥手历史,自古以来,人类疾病的诊断和用药治疗工作,一直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来进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不仅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其他人不能替代的。早在1407年,意大利热那亚市就颁布《药师法》规定,只有获得执业药师执照的人才能经营药房,才能配制各种药剂,同时规定了对药房和执业药师的要求。原因在于:药品零售、使用领域是不同于药品研究与开发、生产、批发等领域的特殊领域。其特殊性在于:药品零售、使用活动直接面对公众,在这个特殊的领域出现的药品质量事故,特别是药学服务质量事故将直接危及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并往往直接给公众造成无法挽救的健康或生命灾难。因而,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只能通过控制药品和药学服务过程的质量,特别是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人员的素质来控制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由于在直接面向病患者的药品零售、使用领域从事药品和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学专业素质、道德和法律素质以及执业行为直接影响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从而影响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只有通过严格的职业准入控制进入执业药师职业领域、执业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和监管的执业药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提供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从而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因此,执业药师是药品零售、使用领域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人民健康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和不可替代的药学技术力量。这是国外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普遍施行执业药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原因,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理由和依据
。(三)执业药师管理
1、执业药师管理的必要性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执业药师职业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职业。因此,执业药师这一职业领域绝对不可以自由进入,必须通过法律对进入者的资格、执业行为等予以严格、有效的管制,才能保证执业药师的药学专业素质、道德与法律素质,保证执业行为规范,从而保证所提供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正因为如此,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几乎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施行的执业药师职业准入控制制度。
2、国外执业药师管理模式法治化管理:早在14世纪,国外执业药师管理就实行法治化的前置性管理――登记注册、执业许可管理模式。今天,源于600年前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已经被欧、美及多数亚洲国家和地区普遍施行。国外执业药师法涉及的执业药师管理基本内容:   
(1)从事执业药师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手续   
1)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公民,身体健康,没有触犯过某些法律,受过高等药学专业教育并取得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必须通过法定的执业药师考试:各国组织考试的部门不完全相同,考试的科目只有药事法规是必考科目外,其他的则不完全相同。    3)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执照。
(2)执业药师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国外执业药师法规定的执业药师的基本业务有,调剂、制造、经营、保管、管理、检验等。执业药师必须根据处方调配处方药品,并对处方的疑问、注意事项、处方的保管、调剂的记录等方面执业药师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
(3)罚则罚则是《药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执业药师法的处罚规定一般有:罚金、停业、撤销执业药师证书或执照,刑罚。
3、我国执业药师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的执业药师管理的依据是1994年开始施行,1999年4月1日由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其性质是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所谓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施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执业资格证书反映了某种职业所需的学识、专业知识和技能。与国际上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相同,执业药师管理的核心是注册管理与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监督。我国的执业药师管理主要有四大管理模块: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管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
(1)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管理: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目的是依据认证标准对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格进行认证。认证的方式有考试和认定两种,经常采用的认证方式主要是考试方式,即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认证考试的,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了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格。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注册,即使获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仍不能称为、成为执业药师,也不能从事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技术业务、履行执业药师的责任、行使执业药师的权力。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执业药师登记注册管理属于管理干预力度最大的前置性管理――执业许可管理。其目的是通过登记注册,控制进入关键药学业务领域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及时发现并通过注销登记注册清退不合格或执业行为违规者,保证执业药师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这样的前置性管理不允许任何人随意进入或退出关键的药学业务领域,进入或退出这个职业领域,必须经过执业药师登记注册机构的登记注册、执业许可或注销登记注册、收回执业许可,并且日常执业行为必须接受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只有经过注册之后,才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执业药师参加有效的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及时掌握最新药学理论、技术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的必要条件,对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获得规定的学分,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必备的条件之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必要、有效的管理激励广大执业药师针对自己的需要自觉地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控制并保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质量,针对执业药师不同的要求和在职、成人的特点,为广大执业药师提供丰富多样的继续教育项目和灵活、方便、经济、有效的继续教育手段与形式。
(4)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执业药师在日常执行药学业务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直接关系执业药师能否真正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能否切实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因此,对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监管是执业药师管理不可或缺的最后的管理手段。
二、执业药师立法的目的、必要性、紧迫性执业药师立法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中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必要的素质、职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行为管理,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正视现实,执业药师立法,必要而紧迫!
(一)执业药师立法与我国药品零售和使用领域药学服务现状及问题1、执业药师立法滞后,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难以发挥作用,配备数量受到影响。在国外,执业药师的作用和必要性,早已被政府管理部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所认识。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的药学技术服务业务必须而且只能由执业药师承担,不得由他人替代,已经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经过长期的发展,分布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的数量庞大的执业药师队伍为公众提供着及时、方便、高质量的药学服务。例如: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法律早已规定开办药店必须有执业药师,现在大约是1500人拥有一名执业药师,仅在美国的连锁药店中的执业药师就有12万多人;在日本,平均每个连锁药店分店有2名执业药师。在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已经施行了十年多的时间。但由于执业药师立法滞后,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的作用、必要性及不可替代性仍被忽视,执业药师的作用难以发挥,更影响了执业药师向必需和急需执业药师的药店流动,导致药品零售领域执业药师配备数量水平难以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近15万人,大约平均1万人拥有一名执业药师,而真正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特别是药品零售领域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还很少,即使现在这么多执业药师都在药品零售领域,相对于20多万家药店对执业药师的巨大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这意味着我国人民所享受的执业药师给予的药学保健服务仍然很少,我国人民的药学保健水平仍然很低。
2、执业药师立法滞后,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特别是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令人担忧,广大人民群众怨声不断。由于执业药师立法滞后,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的执业药师数量严重匮乏,药学服务水平低,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难以保障,用药的经济、合理更难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非常不满意,怨声不断,但又无可奈何。一些药店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学从业人员缺乏执行药学服务业务和履行药学服务职责所必需的药学、疾病诊断和病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他们或者没有与临床医师沟通、合作的知识和能力,或者对病患者描述的症状不能判断属于何种疾病,无法正确指导病患者选择、使用非处方药,或者对药品的适应症、药理作用、不良反应、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不熟悉,缺乏审核处方的知识,对病患者的咨询敷衍了事。一些药店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药事管理水平不高,药学从业人员缺乏药店、药房管理知识与能力,药学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这些药店和药房中,药品采购渠道混乱,药品摆放不规范,内部环境脏乱,从业人员着装不分类别、从业行为不规范,站在柜台后面的人都身穿白大褂,但许多人是在大力兜售药品,他们忽视为病患者提供药学服务,卖药只是为了挣钱,有的甚至达到见利忘义的地步,病患者不知道谁是可以信赖的和有资格有能力给自己回答用药疑问的人,相反却会遭受冷漠的态度,甚至是白眼、不耐烦和讥讽。一些药店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学从业人员尚缺乏药学业务实践技能。他们不善于综合运用各方面的知识判断、解决问题,不善于与病患者沟通、交流,不了解病患者的心理活动,不能清楚地说明想说明的问题,不会通过观察购药者神情、分析购药者的购药要求、与购药者的语言沟通等方法判断处方的真伪或购药活动是否合理。药品零售、使用领域药学服务水平低下问题已经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任何一则有关药学服务问题的报道绝非是个别的,一般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3、执业药师立法滞后,药品处方没有监督机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药学的不断发展、大量新药的不断出现,已经使科学、合理用药变成高深的专业化工作。因此,在许多国家,执业药师和临床药师担负着对医生处方合理性的技术性审查监督任务。在我国,由于执业药师立法滞后,执业药师在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方面的监督保障作用无法发挥,难以形成药师监督医生处方的制度和机制。因此而导致的一些药品的滥用或不合理使用,不仅降低了一些药品的治疗效果,更加大了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给病患者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在医学与药学专家看来,几乎所有的药品都具有不良反应,60年代就发现反应停对胎儿正常发育具有损害作用,而氯奎能使使用者致盲;近年来又发现硝苯吡啶的高剂量使用可使死亡率增至3倍。显然,如果不能恰当地使用药品将会导致可怕的后果。国内研究表明,半数以上的药品不良反应是因为剂量过高造成的。在我国由于用药品种、搭配、给药途径或剂量、给药频率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药源性疾病时有发生。WHO(世界卫生组织)一直关注的抗生素及其他抗菌素滥用问题在我国相当普遍。医学研究认为,感冒及与之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是由病毒引起的,抗生素对此无能为力。然而,在我国使用抗生素治疗感冒的现象极其普遍。据统计,在医院全部用药中,抗生素占1/3。国际上的医药专家疾呼,滥用抗生素及其他抗菌素导致耐药菌的出现使一些早已被控制的疾病在21世纪将卷土重来,并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例如:致命的抗药性肺结核病很可能成为21世纪的灾难。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药物导致的高ADR发生率和一些药品疗效的降低还将间接增大社会医疗费用和新药研究开支,从而进一步增加社会的浪费。综上所述,导致药品零售、使用领域药学服务水平低下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药品和药学服务过程缺乏执业药师的有效控制,而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执业药师立法滞后。因此,执业药师立法非常必要,迫在眉睫。
(二)执业药师立法与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现状及问题自从1994年我国施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与执业药师管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综观我国执业药师管理领域,执业药师管理面临的突出的根本性问题就是我国尚未对执业药师立法,由于执业药师立法滞后,执业药师管理面临的关键问题主要是:
1、由于没有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管理立法,执业药师管理法治化程度很低。十几年来,我国执业药师管理依据的一直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层次低、缺乏约束力,执业药师管理缺乏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导致执业药师管理乏力。
2、由于没有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管理立法,执业药师的作用难以发挥。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技术业务、职责、权力、义务及行为规范不明确,执业药师的药学业务岗位、称谓、权利等缺乏必要的有力的保护,导致实际上执业药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作用难以发挥,并因此造成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不高,影响了执业药师的职业声誉,
3、由于没有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管理立法,执业药师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目前,只有资格认证、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仍是空白,执业药师日常执业活动失去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督。
4、由于没有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管理立法,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运作模式亟待改革、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不断提高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执业能力水平的必要手段,不断提高药学服务质量水平,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药学保健需求的必要措施。然而,目前,有些执业药师缺乏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书刊条件保障,有些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交通、住宿不便,执业药师反映强烈。上述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执业药师立法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因此,执业药师立法必要而紧迫。(三)执业药师立法与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效施行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国家施行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于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条例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开展医疗机构药剂活动,对从事药学服务业务活动,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开展医疗机构药剂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执业药师。再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然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没有规定在药品经营企业由谁来保证准确无误销售药品、正确说明用法用量、核对处方、拒绝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没有明确规定执业药师是否承担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任务,如果承担此项任务,从事哪些药学技术服务业务,担负什么责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监督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等等。很显然,不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服务工作由谁来做的问题,不解决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即使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了执业药师,也不知道如何使用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也没有自己岗位,实际地位也难以提高,执业药师势必成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装饰和摆设,执业药师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因此,要保证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真正顺利、有效的实施,国家亟待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管理立法,以形成药品监督管理完备的相互匹配的法律体系。
(四)执业药师立法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有效推行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决定。经过几年的准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最薄弱的环节是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环节。因为,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模式的基本目标,是按照严格处方药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管理的原则,通过强化处方药处方的审核、监督和用药指导,强化非处方药,特别是甲类非处方药的用药咨询,在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允许比较安全的非处方药可以不凭医师处方在社会药店零售、购买和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自我药疗的需要,切实达到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的目的。然而,由于执业药师立法滞后,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领域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作用难以发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过程中审核、监督处方与用药咨询指导等药学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使得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大打折扣,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顺利和有效推行。对此,新闻媒体疾呼:药品分类管理,还要再迈几道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的先进、合理的药品管理模式。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利国利民的决定,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由此可见,我国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大势所趋,不可动摇,必须排除一切困难强力推行之。因此,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必须跟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推进的步伐,加快执业药师立法,解决药品零售领域药学服务薄弱的问题,大力配合并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五)执业药师立法与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国外很早以前就普遍地施行了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我国解放前及今天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也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在国外,早在600年前,西方国家就意识到了执业药师这一职业对于公众生命和健康的重要性并采取了职业准入控制制度――登记注册制度,同时,加强了对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今天,几乎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这一职业领域绝对不可以自由进入,而必须通过法律对其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予以严格、有效的管制。因此,现在几乎世界各国都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1407年,欧洲的一个热那亚市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药师法》。1815年,英国颁布了被视为近代药师法之始的《药房法》,其中包括许多规范执业药师行为的内容,规定只有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才能执行药学服务业务。1869年开始,美国各州相继颁布了《药房法》,明确只有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才能在相关岗位上执业。1925年,日本颁布了《药剂师法》(此药剂师等同于执业药师)。其他一些欧、美、澳及亚洲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典、丹麦、瑞士、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等都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在我国,旧中国在1943年就颁布了《药师法》(此药师也等同于执业药师)。今天,在我国的台湾省,《药师法》已经施行了半个多世纪,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都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然而,拥有13亿人口的社会主义中国,今天却还没有一部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保障人民享受高质量药学服务的法律,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而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药学保健服务。很显然,这种令人尴尬的现实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及其政府的形象。(六)执业药师立法与WTO后的社会、经济管理法治化要求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之一就是,作为WTO的一员,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包括对重要职业领域的准入管理,必须是法治化的。在国际上,执业药师、执业医师、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都属于最重要的职业,因为这些职业分别与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公民权利保障直接相关。因此,几乎是世界各国普遍以法律手段对进入这些职业领域实行控制。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都早已陆续颁布施行,而唯有执业药师仍迟迟未立法。事实上,我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施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除注册会计师法之外,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我国最早的职业准入制度,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应有的制度层次――法律层次。显然,这种状况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重要职业领域准入管理的法治化要求和我国先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也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利于人民药学保健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我国应该立即对执业药师――这一重要职业领域的准入管理及职业活动进行立法,尽快实现执业药师职业活动和执业药师管理法治化。
三、执业药师立法的依据
1、执业药师立法符合人民的利益健康是金,享受应有的药学保健服务,保障自己的健康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的利益。然而,由于执业药师立法滞后,我国药品零售、使用领域药学服务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药学保健服务水平不高,健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执业药师立法,将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药品零售、使用领域的药学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因此,执业药师立法符合人民的健康利益,而人民利益的需要是执业药师立法的首要依据。
2、执业药师立法符合宪法的原则保护人民健康,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显然,执业药师立法,保障人民的药学保健需要,不仅符合宪法的原则,更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贯彻和实践。
3、执业药师立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的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因此,执业药师立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
4、执业药师立法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业药师立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健康利益,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保护和提高社会生产力,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先进、合理的药品监督管理模式。因此,执业药师立法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5、执业药师立法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要关注民生、确保食品和药品安全的要求。关注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包括了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中央同时强调,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显然,没有全民的健康,不可能实现小康,执业药师立法,是提升全民药学保健水平,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条件。同时,执业药师立法,恰恰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6、执业药师立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2009年4月7日,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四、执业药师立法的条件与可行性
(一)600年来国外执业药师立法的成功经验经过600年来的发展,欧、美、澳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普遍制定、施行了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而且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执业药师法律非常严格、详细、周密和科学、合理、有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社会、经济管理法律趋向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外许多成功的执业药师立法经验都值得我国在执业药师立法中研究、学习和借鉴。通过科学、认真地研究、学习国外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再结合我国国情加以革新和创新,我们完全可以很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国情、有效的执业药师法。
(二)十多年来国内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实践在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1994年就开始实施,是最早施行的职业准入制度之一。十多年来,执业药师管理体系逐步趋于完善,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制定了未来工作的方针、目标和原则、任务。十多年来的执业药师管理,也给执业药师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1、执业药师管理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在内的执业药师管理体系。
(1)制度体系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的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明确提出: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1994年3月15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二批、1385名执业药师。1995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此拉开了西药领域执业药师管理的序幕。    1995年7月5日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434名执业中药师。1996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由此开始,我国在中西药领域都展开了执业药师管理工作。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4至1998年这段时间,可以说是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起步阶段。此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只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施行;执业药师的作用、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和广泛的重视,药学技术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一度不高。然而,这一阶段却为以后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揭开了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新的篇章。1999年4月1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以人发[1999]34号文件联合颁布了修订过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随后依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继修订发布了相配套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政策更趋于科学、合理。继1996年制定的高级职称药学人员双科考试政策之后。1999年开始实行了合理下调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考试周期改为两年等政策。2001年7月,又出台了在2002年度对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一次性单科考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使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形式更趋于科学、合理,也标志着我们研究、提出了在保证执业药师资格认证质量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资格考试认证政策加快壮大执业药师队伍的正确、有效的方法。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大调动了广大药学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积极性。1999年4月印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制度上使执业药师管理覆盖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2001年7月,又出台了在2001年对药品使用领域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执业药师资格一次性认定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受到医疗卫生领域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热烈欢迎和高度赞扬,同时标志着药品使用领域的执业药师管理工作进一步到位,执业药师管理已经真正全面覆盖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    与此同时,在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更加突出了执业药师的作用,执业药师的业务、职责逐步具体、强化。早在1994年3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就规定了执业药师的职责。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将执业药师作为药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重要条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了执业药师在零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业务中的职责。此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也都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配备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要条件之一。
(2)组织体系人事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分工,密切配合,形成了目前的执业药师管理组织体系。    国家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专门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等技术业务和服务工作,并参与执业药师有关政策、立法、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各地的执业药师考前培训机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具体的考前培训工作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3)工作体系执业药师资格认证考试大纲制定、应试指南编写、命题组卷、考试组织与管理、资格认证、登记注册、继续教育、政策与立法研究、执业药师服务等工作全面展开,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体系已经形成并有条不紊地运行。从1995年开始,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登记注册工作已经成为常规工作,每年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前培训、命题组卷、考试、发证,以及登记注册、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都在按规定标准、条件和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8年来组织专家3次修订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各科的应试指南。目前,资格认证考试的内容更加符合执业药师执行业务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
2、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方针、目标及原则、任务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执业药师管理存在的问题,要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加快执业药师立法。今后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方针与目标是: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维护人民健康为工作宗旨,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科学、高效,法治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为此,今后一段时期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通过科学、高效和法治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有效保证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2)科学、合理地确定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业务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业务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及资格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有效监督有关单位的行为和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同时尊重其正当和合法的权益。
(3)重视执业药师对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服务质量的重要作用,制定、实施积极、动态的执业药师使用政策,盘活执业药师存量,引导执业药师向最需要也最缺乏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领域流动,同时引导更多的药学技术人员加入执业药师行列,迅速壮大执业药师队伍。
(4)强化依法管理和为执业药师服务的意识,规范执业药师管理秩序,提高执业药师管理的效率,杜绝损害执业药师利益的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扩大执业药师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执业药师数量大幅度增长。
(2)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店,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相应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
(3)在2005年之后,所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店,一般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相应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
(4)进一步研究、调整、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政策,包括资格认证形式、认证标准、考试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形成有利于保证执业药师质量,扩大执业药师数量的科学、合理的政策。
(5)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管理体系,特别要建立有效的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监督组织体系和科学、规范、动态、高效的登记注册体系,以及灵活、方便、经济、有效的继续教育体系。
(6)研究、制订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原则和国情特点,能够有效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面临的问题和保障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药品质量与药品服务质量,以及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执业药师法草案。
(三)执业药师立法的基础调研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为了科学地研究执业药师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依据和法律内容,为了借鉴国外执业药师管理和我国执业医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重要职业的管理经验和模式,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执业药师职业准入控制,加强执业药师管理,改革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模式,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2000年9月至2001年11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进行执业药师立法问题研究工作,随后组织专家,分成三个课题组,经过1年多的辛勤工作,翻译了15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万字执业药师管理法律法规;基本完成了国内外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国内执业药师管理问题的研究;充分研究了执业药师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新性的执业药师立法建议。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的完成,给国家启动执业药师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四)十几年来国内执业药师队伍已有相当的规模,并将继续壮大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虽然面临重重困难,但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不断扩大,特别是通过近几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政策的不断调整,加之2000年开始施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政策明确了执业药师在药店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销售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从而激励了更多的药学技术人员纷纷加入到执业药师的队伍中来。例如:1995年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药学技术人员是2600多人,直到1998年,一直处于徘徊局面。而在200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猛增到1.1万多人,在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近1.6万多人,到2007年底,我国已有15.3万药学技术人员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目前,我国有药学技术人才54.6万人。其中:药品生产领域7.09万人,药品经营领域8.74万人,药品使用领域36.55万人,其他领域2.22万人;有药学专业学历的约47.12万人,其中:研究生0.5万人,本科生6.09万人,大专生7.88万人,中专生32.6万人。另外,我国高等药学教育机构具有足够的药学人才培养能力。目前,我国已经有200多个药学院系或专业,每年可以培养输出高等药学人才2万人。因此,根据我国现有药学技术人才的储备量和高等药学教育机构的培养能力,只要国家对执业药师立法,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提升执业药师的法律、社会和经济地位,就必然激励、引导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加入执业药师队伍中来,执业药师队伍必将迅速壮大。
五、执业药师立法现有工作基础与成果2000年9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启动了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2001年11月25日至27日,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结束,3个课题组按计划圆满地完成了调研任务。
调研任务完成情况简述如下:
(一)组收集、翻译和整理了美国(四个州)、加拿大、英国、法国、新西兰、立陶宛、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俄罗斯等12个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收集、翻译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对所取得的资料进行了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主要研究课题包括:
1、美国药师相关法律调研;
2、加拿大药师相关法律调研;
3、我国与英、法等国执业药师法规的比较;   
4、我国与东南亚国家执业药师法规的比较;   
5、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与注册律师、会计师、执业医师及其他20多个职业资格制度的比较。  在广泛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又针对关键环节进行了专题比较研究。
研究专题如下:     
1、执业药师的参考资历要求、考试内容与命题及对我国执业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   
2、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及对我国执业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   
3、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与继续教育及对我国执业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   
4、国内其他行业执业资格制度,以及港、澳、台及大陆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及对我国执业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在以上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并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1、精选并汇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执业药师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2、按专题分类整理有关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法律、法规比较研究资料及对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3、整理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与国内其他行业的20多个执业资格制度比较研究资料及对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4、研究提出了执业药师法框架、法律草案和起草说明纲要。   
(二)收集整理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以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执业药师工作的论文及文章。先后在石家庄、无锡、西安、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召开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及科研院所、高等药学院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8次座谈会,给各省区市药监局印发了执业药师立法必要性的调研问卷;并进行了汇总统计分析,掌握了比较翔实的调研资料。在一般性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其他问题 进行了专题研究,印发了专题研究调查问卷并进行了汇总统计分析。
研究专题如下:
1、调查研究了执业药师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2、研究了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力、义务;
3、探讨了执业药师现状与准入条件;
4、探讨了执业药师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5、探讨了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
6、探讨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三)发放调查统计表格,由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对本辖区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统计。共计有8张表格,45项内容。分为药品生产单位、药品经营单位、药品使用单位和药品管理教育科研检验单位4个方面统计,内容为药学专业学历毕业生和具有药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的人员,同时按照党政领导、专业技术和其他3个岗位分类以及5个年龄段统计。面向全国药学高中等院校系,了解了各校历年药学专业毕业生数量及毕业去向,从而统计了全国自建国以来药学专业高中等学历毕业生总数及去向。(四)取得的主要研究工作成果    基于坚实的基础性工作,为国家执业药师立法工作提供了如下四项科学、有力的支持:   
1、收集、翻译了国外及香港、台湾、澳门15个国家和地区80多万字的执业药师管理法律、法规中文资料;   
2、精选、摘编,形成了内容较精、篇幅相对较小(58万字)、方便查阅的《国外药师法律法规节选》资料;   
3、比较研究了国外及香港、台湾、澳门15个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管理比较研究及国内22个执业或职业资格;   
4、研究、制订了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旨在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问题、实现恰当有效监管、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以及与市场经济和国际化条件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草案,以及立法、起草说明纲要。2003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将《执业药师法》列入国务院2002年二档立法计划。2003年2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SFDA政策法规司牵头继续《执业药师法》(草案)修改工作,3月至6月,派出3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研、征求意见。2003年7月,SFDA政策法规司牵头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SFDA政策法规司牵头修改的《执业药师法》(草案)。2003年10月,SFDA将《执业药师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执业药师法》列入国务院2004年二档立法计划。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执业药师法》列入国务院2005年二档立法计划。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执业药师法》列入国务院2006年二档立法计划。。。。。。。
六、执业药师法起草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和解决情况在起草执业药师法草案过程中提出了涉及执业药师立法必须解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1、立法的必要性、依据和意义,以及法律框架的完整性和逻辑性问题。
2、必须由执业药师执业的关键药学技术领域问题。
3、提出了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问题。
4、执业药师业务、职责、权力、利益、义务、行为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
5、执业药师的学历、专业、实践标准问题。根据执业药师执行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和履行的职责,结合对国情的研究,提出了药学、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和在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实践1年的标准。
6、执业药师管理的关键与核心,以及注册管理的作用、内容问题。明确了执业药师管理的关键与核心是注册管理。
7、执业助理药师及其责任问题。研究、论证了执业助理药师的必要性和意义、称谓及有限制的责任。对于上述问题,经过充分的交流与讨论、研究,取得了以下一致的结论:
1、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技术领域为药品零售和药品使用领域。
2、注册资格认证的实践条件为毕业后在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岗位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实践1年。
3、助理层次的称谓为执业助理药师。
4、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专业、学历条件限制在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尽管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工作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但是,今后仍需要注意并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一些问题是:   
1、立足国情与学习国外有效的管理经验、着眼发展的平衡问题。   
2、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法治化、WTO后国际化及体制、机制、法制创新的要求问题。   
3、自由裁量权大小及如何在立法环节避免法律无操作性、管理相对人规避监管、执法机构滥用法律和腐败问题。
4、执业助理药师层次是否有必要实行注册管理模式问题。
5、执业药师国际互认问题。
6、对药学院、系教育教学水平评估、认证问题。七、结束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执业药师立法,必要而紧迫;执业药师立法,依据有力,理由充分;执业药师立法,条件成熟,立法可行。人民期盼执业药师立法。人民期盼执业药师成为提供高质量药学保健服务的可信赖的和可依靠的健康保护人。执业药师法的早日出台是执政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三个代表”、立党为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真实、具体的体现,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必要法制举措。我们应站在人民的立场,站在政府与国家的高度,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紧时间,积极推动执业药师法的出台,尽快制定出一部切实提升我国人民药学保健水平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规则的,符合WTO条件的及我国国情的,有效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问题的,高质量的执业药师法。
大照王朝 发表于 2010-1-15 11: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认为不重要,不迫切,也没办法啊
天一 发表于 2010-1-17 20: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在医院的地位很尴尬
天一 发表于 2010-1-17 20: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在医院的地位很尴尬
zhonghui 发表于 2010-1-23 15: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希望吧!
脚印 发表于 2010-3-10 09: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在哪的地位都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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