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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需对症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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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21 发表于 2010-3-30 15: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距今已经进行了10年,尽管关于药品招标降价、让利于民的宣传很多,但群众依然觉得药价不但没降,反而在大幅度上升,药品改革似乎永远都难以令群众满意。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15%的顺价加价政策,医药不分、管办不分的机制是根源。只要医院的药品销售与医生的利益相关联以及医院药品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的方式不变,无论药品集中采购如何进行,其结果都会与降低药价,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初衷背道而驰。近期各地密集执行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突显了诸多新问题,饱受社会各界批评。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的招标采购进行阶段性的疏理总结,对于药品的流通环节,药品集中采购也必须对症开方。

  一是政府需要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防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取消基本药物招标中当地企业只要承诺供货价格低于挂网价格就可以直接入围的不公平规定,取消配送企业在当地注册、当地纳税的要求。

  二是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药品评价方法,考虑我国的国情,由政府组织国家药监部门等权威机构制订全国统一的质量执行标准,按照药物经济学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杜绝由专家人为确定的“质量优先”品种和配送企业资格。

  三是尊重市场选择,取消对配送企业的招标。政府用行政的手段确定配送商的数量,剥夺了非中标配送企业合法的经营和生存的权利,这种做法助长了“权力寻租”、“商业贿赂”、“地方保护主义”。

  四是对医疗机构的货款结算进行有效监督。货款普遍不能按时结算,成为长期困扰医药企业的严重问题,卫规财发的2009〔7〕号文件明确要求“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但是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考核,使得规定成为空话。只有将医疗机构的回款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指标之一,并按有关规定对超期货款收取滞纳金,明确相应监督机构或部门履行监督回款的职能,才能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是用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确定零售最高限价,取消药品加成管制。各地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确定最高零售限价;医疗机构与供应商自行谈判确定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格在不超过最高零售限价的基础上自行设定,作为医保报销的价格;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与购进价格的差价归医疗机构所有,用于医疗机构的运营和发展;医疗机构经过政府提供的信息采购管理平台进行操作,如实填报实际采购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价格监督,为物价部门进行最高零售限价的调整提供依据;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以实际采购价格为标准,进行“零差率”销售;政府以中标价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的差额为基数设定比例进行补贴。

  六是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应建立检查公报制度,以确保按需生产、及时配送、按时回款,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价外索费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和医疗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连续多次违规的企业应取消投标和配送资格,对医疗单位应降低评级。

  七是严厉打击倒卖税票,逃税洗钱,挂靠经营及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认真落实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件,有效规范流通秩序,减少国家税收流失,切断在医院药品销售中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让医生无开高价药的动力,达到控制虚高药价的作用。

  八是尊重市场机制,基本药物允许转配送,目前生产企业通常在一个省选择3~5家一级商,20~30家二级商,进行药品的配送,这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允许转配送才可以充分地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尤其是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的供应;流通环节两票制并不一定药品价格就低,实践证明目前社会药店、民营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的二至四票配送的产品价格远远低于公立医院的招标价格;减少流通环节不是取消正常的渠道层级,减少不是目的,能够降低虚高药价、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这一最为严重的民生问题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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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集中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地政府拥有较大的政策规制空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2.质量优先没有科学、统一的标准,地方专家评议太主观。

  3.基本药物的增补和配送商选择中,政府行政干预过度。

  4.招标规定回款时间为60天,目前各地医疗机构回款时间普遍在3个月以上,甚至达到8个月或一年。

  5.医保部门作为药费的支付者却未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未履行其应有职责。

  6.医疗机构没有降低药价的内在动力,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与基层医疗机构原实际采购价格差距较大。

  7.国内制药企业与国外企业待遇不同,制约了民族企业的未来发展。

  8.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执行缺少社会的监督。

  9.药品流通领域倒卖税票,逃税洗钱,挂靠经营问题严重和普遍,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体系,严重扰乱了医药流通秩序。

  10.不允许转配送,违背市场渠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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