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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资料] 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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涓涓 发表于 2011-12-7 18: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目的:保证可见异物检查操作的规范性
2.适用范围:适用于灯检法对注射液可见异物的检查
3.职责:质量验收员、养护员等对本程序负责
4.程序
4.1 按照《YB-2型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操作规程》接通电源,启动照度开关,
根据待检品种对照度的要求,通过照度传感器调试好照度。(无色注射液或滴眼剂的光照度应为:1000---1500lx;透明塑料容器或有色溶液注射液或滴眼剂的光照度应为:2000---3000lx;混悬剂注射液和混悬型滴眼剂光照度应为:4000lx。)
4.2按照抽样规则随机取样品20支(瓶)至验收养护室。供试品装量每支(瓶)在10ml及10ml以下的每次检查拿取2支(瓶);10ml以上的每次检查拿取1支(瓶)。50ml或50ml以上注射液按直,横,倒三步法旋转检视。
4.3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容器外壁污痕,放置室温静置一定时间,在暗处,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使药液中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必要时将药液转移置洁净透明的专用容器内,置供试品于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供试品至人眼的距离,通常是25cm),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手持供试品颈部使药液轻轻翻转,用目检视,检查时限为20秒。
4.4  结果判定:
4.4.1溶液型非静脉用注射液
除另有规定外检查的20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纤毛和色块、色点等外来可见异物,并在旋转时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如检出其他可见异物(如2mm以下的短纤毛及点、块等),应另取20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供试品中,检出其他可见异物不得超过2支(瓶)。
4.4.2 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混悬型注射液20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纤毛和色块、色点等明显外来的可见异物,并在旋转时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混悬型注射液亦不得检出色块等可见异物。如检出其他可见异物(如2mm以下的短纤毛及点、块等)的供试品仅有1支(瓶),
应另取20支(瓶)同法复试,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均不得检出。
4.5注意事项:
4.5.1药典三部对“其他可见异物”的规定
其他可见物类别        每支(瓶)装量规格        每支(瓶)检出限度

白点、细小蛋白絮状物或细小蛋白颗粒        小于等于50ml        小于等于3个
        大于50ml        小于等于5个
少量絮状物或蛋白颗粒、微量沉积物、摇不散的沉淀                不得检出
4.5.2   关于可见异物的说明
4.5.2.1 可见异物:指存在于注射液、滴眼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微米。包括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纤毛和块状物等外来的可见异物。
4.5.2.2其他可见异物指粒径或长度在2mm以下的短纤毛及点、块。
1213liang 发表于 2011-12-7 19: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每个制药厂都有的,但是也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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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的 发表于 2011-12-8 08: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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