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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新版GSP拟在加强发票管理的同时明确收货、出库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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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ey 发表于 2013-2-26 20: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版GSP拟在加强发票管理的同时延续老版GSP的出库票据管理,同时为更具操作性,暂保留收货时核对“随货同行单(票)”,而非“发票”;但要求随货同行单(票)样式要求备案,并在收货时核对。具体条款为:
1、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第六十六条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3、第六**条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4、第七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5、第一百条 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以上操作要求在加强对票据流、资金流规范的同时更具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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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跳药师 发表于 2013-12-23 09: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条 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还得专们做一个“药品出库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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