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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涵盖总部远程药学服务管理系统和连锁门店管理端口运转和连接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图以及岗位操作规程,确保远程视频药学服务责任落到实处。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在总部设置独立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室,通过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系统为其连锁门店(不包括加盟店)提供在线审方等药学服务。
三、远程药学服务室与连锁门店应配置可支持远程药学服务的计算机系统;远程药学服务室应配置与审方系统相匹配的指纹确认设备;连锁门店应配置与远程药学服务系统相匹配的处方扫描(拍照)和传输设备、视频和语音通话设备,便于连锁门店员工或顾客与远程药学服务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配备与杭州市局和辖区局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实行对接的高清视频设备和执业药师远程考勤设备,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在线监管。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远程药学服务室应配备注册执业药师或注册执业中药师,其人员名单应向辖区局申报后并向杭州市局备案。连锁门店3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4名注册执业药师;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每增加20家门店,应增配1名注册执业药师。连锁门店有经营中药配方的,远程药学服务室的注册执业中药师配备应不少于总数的30%。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进行远程药学服务的同时,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2名药师,且营业时间药师在岗进行处方复核和药学服务工作(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其中1名应为中药师)。
七、远程药学服务室注册执业药师应使用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操作,上下班应实行指纹刷卡进行考勤,工作时间应保证与连锁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有注册执业药师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
八、远程药学服务室应配置与企业经营管理软件相连接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或模块,应包含远程考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在线视频、语音通话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连锁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药学服务管理软件或模块的管理端口。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远程药学服务管理软件应与连锁门店联网,保障信号连接顺畅,确保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能够满足连锁门店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考勤、图像、语音、数据上传以及在线咨询等。
十、连锁门店管理端口应通过网络向总部准确无误地传输待审处方;处方应当经过远程药学服务室注册执业药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经指纹确认后发送连锁门店;连锁门店根据实时接收有审核结果的处方,进行调配或拒绝调配工作,并做好相应药学服务工作。连锁门店必须做到先处方审核后销售处方药。
十一、如遇到药学服务系统临时瘫痪或断电等无法正常实施注册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企业应及时解决和处理,无驻店执业药师的连锁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十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室地址、执业药师等关键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向辖区局申报并向杭州市局备案。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按照这个执行,连锁药店的门店可以不用配置执业药师,就从业药师就可以了。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对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要求
1.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2.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3.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驻店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应至少配备两名驻店药师,其中1名应为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另1名为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应至少配备两名驻店药师,其中1名应为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另1名为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药中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设立在偏远山区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药店,下同)的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中药师)作为驻店药师。
看得出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必须得配置至少一个执业药师。
这样看来是不是很矛盾啊!一方面规定药店必须配置执业药师,一方面又可以不配置执业药师,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药学服务来解决。
如果远程视频药学服务是过渡期内的规定那也可以说的过去,要不然以后还考什么执业药师。
一个城市搞一个大的连锁企业,就总部配几十个执业药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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