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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先行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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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凡1988 发表于 2014-5-29 08: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行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邹哲 发表于 2014-5-29 09: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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