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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查封扣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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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凡1988 发表于 2014-5-29 08: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查封扣押条例:
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新: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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