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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新闻] 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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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忍冬藤 发表于 2014-1-3 09: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细则(暂行)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3〕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GSP认证监督检查及省局下发的《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做好工作衔接和协调沟通,确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通知》中有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两证》)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对企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规定,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在申请核发、变更、换发《两证》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连锁企业及其门店按照新修订GSP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即《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单位)提交《药品GSP检查申请表》(见附件2)。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药品GSP检查意见书》(见附件3)。对检查合格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许可标准予以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全部通过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GSP检查后,方可向省局提交GSP认证申请,并按GSP认证有关规定提交GSP认证相关资料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通过检查的《药品GSP检查意见书》。此后,省局按照国家总局药品GSP认证的有关规定组织认证检查,认证合格的发给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公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合格门店清单》(见附件4),同时抄送企业及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对新开办的连锁企业进行GSP认证时,省局将按照《细则》抽查比例对门店进行认证检查。
    (四)对不设配送中心实行委托储存配送的连锁企业,应按照《细则》要求对被委托方进行GSP认证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委托配送连锁企业检查结论。
    (五)连锁企业跨地区门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应按照《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食药市〔2009〕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的日常监管、GSP检查档案管理,由各自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严肃检查纪律,特别是要加强对认证检查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工作考评,对认证检查工作质量、工作纪律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确保GSP认证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1.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细则(暂行)
          2.药品GSP检查申请表
          3.药品GSP检查意见书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合格门店清单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312/t20131230_444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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