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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总计19条,其中第10条对处方药销售有所放开,患者可不用凭处方购药了。
但是,除福利外,要求也十分严格,《通知》第14条规定零售药店一年内3次违规要被吊销“许可证”。
处方药销售有所放开
《通知》第10条规定,“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如此看来,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再去药店买药就不用处方了。
除此之外,对于零售药店的发展也给予3项鼓励或支持。
1、鼓励药店发展壮大。《通知》第5条规定,“在确保“三统一”的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一家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其经营范围内的药品(特殊药品除外),不得设置仓库。”
2、鼓励药店线上线下结合。《通知》第6条规定,“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方便公众用药。”
3、简化药品追溯流程。《通知》第7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并实行统一核算纳税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完善药品追溯系统的情况下,机构间药品调拨过程可仅提供随货同行单及纳税执行机构的购进发票复印件。”
零售药店,这5点必须注意
其实江苏早就下过这样的文件,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以不凭处方登记销售,现在广东也发布了,算不算好消息呢,还有别的省份,你们有没有这样的政策,欢迎大家分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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