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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河北省药监局关于说明书标签备案的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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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chi 发表于 2015-4-1 13: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冀食药监注﹝2014﹞438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包装规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相关规定,为更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现将药品包装规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药品包装规格的备案申请,省局仅受理最小包装单元包装规格变更的备案申请(如24粒/板变更为12粒/板,60片/瓶变更为20片/瓶)。
二、在符合临床用法用量的情况下,最小包装单元不变,仅变更单元数量的(如4×10粒/板/盒变更为2×10粒/板/盒;10支/盒变更为8支/盒),不需备案。企业可按照《局令第24号》规定,印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文字内容应与同规格品种保持一致,由企业自行负责。修订日期为企业实际修定日期,企业自行备案记录,无需到省局备案。
三、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不适用本规定。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政策法规处;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行政许可服务处;省局稽查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综合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





冀食药监注﹝2014﹞439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相关规定,为更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现将省局药品标签说明书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批准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补充申请批件,说明书已经按照局令第24号核准的,可依据批件印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需要重复进行备案;经省局审批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如改变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等,可依据批件结论修改药品说明书中相应项内容,修订日期应为批件的核准日期,不需要重复进行备案。
    二、按国家局规范文件变更或修订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如按国家局文件修订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增加警示语,国家局最新公布范本,国家药品标准变更等),企业自行依据国家局规范性文件修改包装标签说明书中相应项内容,修订日期应为规范文件的执行日期,不需要进行备案。
    三、凡已按照局令第24号要求完成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核准的,仅涉及药品的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尺寸变更、对包装标签文字在说明书范围内的变更以及变更防伪标识条码、增加电子监管码、二维码等,按照局令第24号及其相关规定由企业自行修订标签说明书,不需要进行备案。
    四、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项下增加或者修改企业销售电话和传真号码、企业网址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的,按照局令第24号及其相关规定由企业自行修订,并对其自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不需进行备案。
    上述变更不得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综合处; 政策法规处; 药品生产监管处; 行政许可服务处;
省局稽查局;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 月10 日印发

 楼主| jianchi 发表于 2015-4-1 13: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重了,不知怎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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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小鱼 发表于 2015-4-1 14: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亲,这都去年的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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