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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来由市县局负责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衔接,各市局10月1日前受理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继续严格按照《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完成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10月1日前未能作出决定的,各市汇总转报省局,由省局承担审查工作。广告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将通过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政务网站上公开至有效期结束,供广告发布者及消费者查询,同时应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工商部门。企业申报资料应妥善保管至广告有效期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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