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圈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扫描二维码

查看: 2320|回复: 4

[新版GSP交流] 食药总局修改GSP相关5个附录文件的公告

[复制链接]
医药中人 发表于 2016-12-29 19: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局关于修改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现对《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3年第38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将“附录2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一条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药品追溯的实施条件。”
  二、将“附录3 温湿度自动监测”第三条修改为:“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设定。
  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三、将“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七条修改为:“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二)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三)设置特殊管理的药品专用待验区域,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四)保持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四、删除“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十八条。
  五、将“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按照《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对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收货与验收,验证管理等5个附录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26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68144.html

评分

参与人数 2积极性 +24 收起 理由
中原浪子 + 8 很给力!
跛脚蜥 + 16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医药中人 发表于 2016-12-29 19: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删除的都是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内容。

评分

参与人数 2积极性 +12 收起 理由
中原浪子 + 8 赞一个!
跛脚蜥 + 4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hzhz999 发表于 2016-12-29 19: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药中人 发表于 2016-12-29 19:19
删除的都是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内容。

知道了,好的。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nipao 发表于 2016-12-30 12: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实质性的改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免责申明|删帖申请|药圈 ( 京ICP备18001302号 )

GMT+8, 2024-5-2 09:0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