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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案例分析】尚未验收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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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伈顧軍 发表于 2010-9-6 21: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某药监局在某医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外一批药品所标示的功能主治明显超出了规定范围,应按假药论处。执法人员当即查封了该批药品,并展开调查。经查,该批药品是外地某药品批发公司销售并委托运输公司送货至此的,该医药公司尚未验收入库。
  对于尚未验收的假药,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药品已在外地脱离供货方仓库,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只能将该医药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批药品虽然已运到该医药公司,但该医药公司尚未验收入库,如果验收不合格,该医药公司可以拒收药品,所有权尚未转移至该公司,因此,不能处罚该医药公司。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本地无销售假药的行为发生,应移送供货方所在地药监部门处理供货方销售假药的行为。  
  分析
  本案中的供货方确实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但是自何时起至何时终呢?《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就该批药品所有权转移另有约定,因此,供货方必须完成药品的交付才算完成销售行为。供货方要将药品销往异地,所以出库后需要一个中间的运输环节,但运输者履行与供货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实际上也是供货方履行与该医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供货方的销售行为自药品出库之日起。既然供货方销售假药的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案药监部门的管辖区域之内,该药监部门就享有实施处罚的管辖权。此外,由于供货方已完成药品的交付,就不能对供货方实施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
  此案还有一个问题,该医药公司是否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有人认为销售程序的启动要从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入库待销时计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依据。固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交付商品后的检验期间,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商品或解除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品所有权未转移。根据前述《物权法》和《合同法》关于买卖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供货方自交付该批药品时即结束了销售行为,完成了药品所有权的转移,即使该医药公司未对该批药品验收入库,也拥有对该批药品的所有权。如果该医药公司通过验收后发现药品质量不合格,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违约责任的启动并不影响对该医药公司销售活动的定性。
  既然药监部门已采取了控制措施,该药品又是假药,药监部门应对该医药公司实施没收的处罚,不再允许该医药公司退货给供货方。但考虑到该医药公司尚未对供货方交付的药品进行入库前的验收,尚不知道该药品为假药,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免除对该医药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lfjingse 发表于 2010-9-8 16: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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