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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流] 考试不息,学习不止组的法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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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柳月影 发表于 2014-4-26 22: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人均期望寿命不断延长。同时,也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医学期望之间仍存在不小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因不能理性对待诊治结果而暴力杀医、伤医、打砸医院、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医患矛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出现了医疗纠纷,都不应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解决。暴力杀医、伤医、打砸医院等恶性事件,既破坏医疗秩序,更侵害患者的利益,不利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职能,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医犯罪案件。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意坚决,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今天将要公布的两起杀医案就属于这一类型。罪犯王英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脑血栓病,后自感病痛加重,怀疑系医生康某治疗不当所致,预谋报复,持斧头到医院猛砍康某头面部数下,致康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罪犯王运生在住院治疗肺结核病期间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主治医生陈某发生争执,出院后感到病情恶化,遂决意报复,持刀闯入医生办公室,追砍、捅刺陈某20余刀,致陈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审理查明,这两起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医疗方案均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但两名罪犯不能正确看待医疗效果,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采取残忍手段报复行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

  同时,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案件也注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宽严尺度。对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也会依法予以考虑。如今天将要公布的卞井奎等6人寻衅滋事案,卞龙等5名罪犯陪同罪犯卞井奎到医院治疗手伤,在就诊过程中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无故谩骂、殴打值班医生,打砸医院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致2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人民币4千余元。6名罪犯归案后,其中5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这5名罪犯从宽处罚,判处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针对近期相继发生的一些暴力杀医、伤医等恶性案件,为有效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制定印发了《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规定: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取证质量;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图来源:北京日报)

  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意见》规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意见》规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积极预防处理医疗纠纷。

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为实现标本兼治,《意见》将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

首先,《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做好与患者一方的沟通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其次,《意见》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第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做好这一点,对于减少和防范涉医违法犯罪十分重要。第二,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第三,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四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只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系统工程中的一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药保障水平和质量,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理顺医患关系。在此过程中,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医务工作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此,我们呼吁,医患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即便产生了医疗纠纷,也应当理性解决,不能动辄诉诸暴力。只有医患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体谅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才能得到充分保护,医药卫生事业才能取得长足进步。

  谢谢大家!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详细阅读:最高法公布近期四起涉医典型案例 两罪犯执行死刑

[孙军工]:我们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下面看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可以做交流。

[健康报记者]:

我在采访过程当中也经历过很多起比较惨烈的医闹事件和医患纠纷,最近也在做这方面选题,了解到中国医师协会统计仅今年二月就发生十余起医患纠纷案件。

请问马岩庭长,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方面,人民法院将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主要有哪些工作举措?

[马岩]:

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作为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在发挥职能作用方面,人民法院要着重、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坚持依法惩处涉医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多发态势。对采取残忍手段暴力杀医、伤医以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中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内该重判的要依法重判;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二是要坚持司法利民便民,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三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对接、联系和沟通,最大限度把医疗纠纷、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大力度,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涉医案件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医相关案件时,可以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的良好氛围,做到有所作为。

[光明日报]:

马庭长,刚才您公布的四起涉医犯罪案件中的王英生和王运生,都是因为对医疗结果不满杀害医生。我想问一下,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害医生是否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如何把握刑事政策的?

[马岩]:

记者提出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涉及到刚才公布的湖南王运生杀医案和天津王英生杀医案中,被害医生是否有过错。第二个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刑事政策怎么把握。

我首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其实刚才新闻发言人已经提到了。暴力杀医、伤医案件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依法予以严惩。如,对于无端猜忌、犯意坚决,以残忍手段杀害或伤害医务人员的被告人,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今天公布的发生在天津和湖南的两起杀医案件,被告人王英生、王运生均属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均依法核准了死刑。


除暴力杀医、伤医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纠集他人在医疗机构内私设灵堂、违规停尸甚至打砸医院,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教唆他人暴力杀医、伤医,或以受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则寻衅滋事、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人民法院也要严惩不贷。

当然,对于涉医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法院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也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充分予以考虑。

关于第一个问题,湖南王运生杀医案、天津王英生杀医案均经历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在审理这两个案件期间,人民法院本着慎重、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据,并就案件所涉相关医疗问题专门咨询了权威医学专家和法医的意见。这两起案件的在案证据均证实,两名被害医生对被告人的医治方案是合理的,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两名被害医生治疗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

如果医务工作者没有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甚至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当行医成为一件战战兢兢、非常危险的事情的时候,医生还怎么能够全神贯注于对患者疾病的治疗?长此以往,医患双方信任缺失,医患关系愈加紧张,最终损害的还是包括每一个患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当然,医疗行业专业性极强,医患之间可能会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非常必要。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提高沟通效果,畅通投诉渠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患矛盾和纠纷的排查,注重患者情绪疏导,防止矛盾激化,酿成恶性事故。
犯罪.jpg
牡丹2.jpg
qzq200412 发表于 2014-4-28 02: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抢个沙发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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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44409 发表于 2014-4-28 14: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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