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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悠悠绿水 于 2014-6-9 16:30 编辑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五统一”的要求,门店购进的药品应从总部统一配送,确保质量。但现实中,有很多门店擅自采购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药品,有时手续齐全、发票正规。关于处理问题,有几方面的讨论:有的认为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有的认为《细则》的法律效力不等同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细则》并不等同于不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罚,而且细则现在是否还有效。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82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但全文中没有明确门店必须从总部购进药品的提法,不知大家有何良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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