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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のD嘴猴. 于 2014-12-24 14:36 编辑
最近我们公司为了一个问题争论的比较激烈,用失败模式做风险评估的时候,关于严重程度(S)的分数经采取控制措施之后能不能降低的问题。
甲方的观点是:比如说风险评估的时候某一项目严重程度分数为4,那么采取控制措施之后,可检测性可以提高,可能性可以降低,但是不能降低该项目的严重程度。例如发生火灾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即使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之后,改变不了发生火灾的严重性。
乙方的观点是:根据“严重性”的定义:衡量危害的可能后果,随着降低风险措施实施之后,可能性或可检测性的降低,从某种意义上讲,危害可能导致的后果相对降低了。按照辩证法的观点,事物是普遍存在联系和发展的,所以可能性是可以降低的。乙方认为甲方的观点是片面的、孤立静止的看待问题,属于形而上的思维方式。
各位同学,你们认为哪种观点说的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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