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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相关记录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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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jlynn 发表于 2014-5-10 17: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版GSP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还有处方留存,是不是都得5年啊?
按照卫生部令,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那药店的处方属于记录凭证吗?也要保存5年吗?
旧版的是不是有说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少于3年啊?
qzq200412 发表于 2014-5-10 18: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药事法规与管理重要时间总结
http://www.yaoq.net/forum.php?mo ... &fromuid=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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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q200412 发表于 2014-5-10 18: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这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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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_2nd 发表于 2014-5-10 18: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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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wljlynn 发表于 2014-5-12 08: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qzq200412 发表于 2014-5-10 18:05
你看看这里的总结!

谢谢,里面写的很详细,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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